关于印发滁州市2024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19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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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市卫健执法支队,市疾控中心:

    根据省疾控局、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安徽省2024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疾控函〔2024〕17号),市卫生健康委制定了全市2024年公共卫生、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传染病防治、消毒产品、医疗卫生、血液随机监督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监督抽查内容

    (一)学校、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和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卫生管理情况。

    (二)用人单位及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放射诊疗机构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情况。

    (三)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接种管理、传染病疫情报告、传染病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措施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等情况。

    (四)消毒产品生产经营情况。

    (五)医疗机构(含医疗美容机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及政策落实情况。加强医药费用、医保结算、院外购药及送检、高值耗材使用、医疗美容等重点领域的监督执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开具虚假医学证明、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问题,防范“医托”“号贩子”“电子黄牛”“黑护工”等影响公平就医秩序的行为。

    (六)采供血机构(含一般血站、特殊血站和单采血浆站)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依法执业情况。

    二、做好组织实施

    (一)各地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随机监督抽查任务、联合抽查工作与日常监督工作的衔接,将随机抽查作为日常监督工作的一部分进行统筹安排,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避免对检查单位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二)各地要将传染病防治监督抽查工作与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相结合,对抽取的单位应当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各地要及时将综合评价结果通报给本级业务管理部门,将评价结果纳入日常管理措施中,与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等级评审、校验、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评价、规范化基层医疗机构评审等工作相衔接。

    (三)各地要依托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安徽省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平台,及时更新执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做好底档信息的合并工作,做好过期未关闭的底档信息清理工作,补充完善各抽查专业被监督单位建档工作。

    (三)各地要积极争取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加大随机监督抽查工作保障力度。要加强人员培训,提高监督执法人员发现问题、查处问题的能力。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坚决立案查处。要强化对下级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的抽取与下达

    (一)此次抽查任务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下达,各地监督机构系统管理员接收任务清单后及时报送同级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在执法过程中,执法检查人员有特殊原因难以执行抽查任务的,县(市、区)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书面报告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支队,由市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书面报告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再由省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所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系统中具体调整,调整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抽取人员总数的15%。如因重卡、录入错误等确需删除的,由市级统一操作删除,对应双随机抽查任务设置为完结。

    (三)抽查任务中涉及到的检测任务,原则上由当地疾控机构承担,不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可由第三方检测机构承担。

    四、及时公开和上报抽查结果

    (一)各地各单位应当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在当地卫生健康委官方网站公开抽查结果。抽查结果分为: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等情形)等4类。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其他3类信息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二)各地要按照方案要求(详见附件1-6),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按时上报相关信息。

    市卫生健康委将适时进行督导调研,并将随机监督抽查工作纳入全市卫生健康工作考评指标,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市卫生健康委政法监督科、市执法支队联系。

    2024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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