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行政审批服务指南(2021版)

    发布时间:2021-03-12 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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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艾滋病疑难样本确证服务

    审批依据:《全国艾滋病检测工作管理办法》:艾滋病确证中心实验室职能:(1)负责职责范围内艾滋病检测实验室网络建设的业务技术指导和评价,组织艾滋病检测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2)承担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区域内的艾滋病病毒抗体确证、抗体筛查和其他艾滋病检测工作。(3)开展应用性研究,承担与艾滋病防治相关的病原学鉴定、现场综合防治、调研、监测、临床治疗等工作中相关的检测任务。

    申报条件: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者开展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各医疗机构的艾滋病抗体不确定样本、需要进一步进行核酸诊断的样本。

    申报材料:1、申请单或单位介绍信2、申请单或单位介绍信

    审批流程:

    样本运送:运送的标本按照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国际传染病物质航空运输的标准,进行三层包装,并参见《全国艾滋病检测技术规范(2015年修订版)》的具体要求。

    样本接收:滁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生物安全的要求,由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接收样本,并对样本进行核对。

    检测结果的反馈:检验报告以纸质版加密形式发送给各送检单位。

    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3519504

     

    2.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审批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申报条件: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和检测服务。

    申报材料: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此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到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要求提供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2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开展艾滋病咨询服务;

    3.到市疾控中心抽取血样;

    4.检验科开展检验;

    5市疾控中心艾滋病防治科电话通知结果(或者提供检验报告单);

    6.如果检测结果为阳性市疾控中心开展检测后咨询服务,并纳入治疗管理。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3519371

     

    3.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1027日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72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第八十九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卫生部:……(四)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附件174项: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机构、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评价(甲级)机构认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条件: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本级登记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申报。

    申报材料:

    1、放射工作人员证申请表;

    2、小二寸照片一张;

    3、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出具的申请人2年内职业健康检查报告;

    5、放射防护和放射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接受个人剂量监测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4.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申报条件: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证的放射工作人员因证丢失或破损,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补证申请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本级登记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申报。

    申报材料:1、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2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13、放射工作人员证损坏原件或丢失登报声明(书面承诺具有该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批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放射诊疗变更(涉及现场审核的复杂变更)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变更放射诊疗项目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变更申请表2、变更的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3、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附本、大型医用设备变更的提供配置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的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在 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6.放射诊疗校验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1年或3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院一年校验一次,100张床位以上的3年校验一次)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放射诊疗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4、验证周期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检测报告、放射诊疗设备性能检测报告5、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6、放射诊疗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情(书面承诺具有该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综合现场踏勘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的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勘验结论及专家评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在 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7.放射诊疗许可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六)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七)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2、放射诊疗设备清单3、有效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性能及防护检测报告4、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新建单位《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复印件或批准文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8.放射诊疗许可变更(不涉及现场审核的简易变更)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医疗机构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不包括迁址)

    申报材料:1、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2、上级主管部门和(或)有关部门任命文件(变更法人)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附本(变更放射诊疗许可单位名称或地址)(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市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9.放射诊疗许可注销

    审批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9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729日予以修改)第八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申报条件:放射诊疗许可证真实有效,依申请注销的

    申报材料:1、放射诊疗许可注销申请表2、原《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3、上级主管部门任命文件(变更法人)(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10.负责市级发证医疗机构的名称裁决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2号)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申报条件: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名称申请核定表2、申请人资质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市卫健委行政审批事务处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11.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条件:

    1、本辖区内跨区域连锁型、有重大影响或较大规模的公共场所,纳入安徽省卫生行政许可范围的公共场所(725种);

    2、提出申请时公共场所应具备开业能力,其主要卫生设备及指标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持有效“预防体检合格证”。

    申报材料:

    7、卫生许可申请书;

    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资格证明,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和资格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9、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11、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13、从业人员名单和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14、告知承诺。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市卫健委窗口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市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市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五、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12.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变更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条件:

    1. 符合 《安徽省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监督范围》的公共场所;

    2.权限范围内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

    申报材料:

    15、卫生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16、卫生许可证原件;

    1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和资格证明,具体(委托)经办人的身份证和资格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18、变更单位名称需提供:部门核准的证明材料(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19、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需提供: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任职证明(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20、变更路名或门牌号需提供:部门出具的路名或门牌号变更证明(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市卫健委窗口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市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市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五、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13.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延续

    审批依据: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3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第二十二条: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49项:公共场所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国务院关于整合调整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2016]12号)规定:取消地方卫生部门对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等4类公共场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申报条件:

    1、县辖区内合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2、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21、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书;

    22、四年有效期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执行和变动情况自查报告(被许可公共场所项目的基本卫生条件和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卫生标准、规范执行状况,卫生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卫生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更情况,公共场所改建、扩建及预防性卫生审查情况,卫生设备设施、布局改动情况);

    23、一年内的卫生检测报告,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提供一年内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

    2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

    25、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26、卫生许可证原件。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收到申请材料后,市卫健委窗口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市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四、审批:市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五、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对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发放许可证。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14.供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卫生审查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1.生活饮用水建设项目单位或经营者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场所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过程需进行卫生审查;     2.符合县城乡建设规划。

    申报材料:1、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书2、水质检测报告3、营业执照(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市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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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国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部门: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4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5.2014年权责清单部分下放“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产品类型。 6.《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 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中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申报条件:在安徽省内生产的,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受省级委托实施国产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和化学处理剂卫生许可。

    申报材料:1、涉水产品许可申请表2、产品材料及配方3、生产工艺简图及文字说明4、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清单5、产品检验报告6、与饮用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7、企业标准8、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9、产品样品彩色照片10、产品标签(铭牌)和说明书(样稿)产品名称中使用商标的,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1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12、生产厂区总平面图、生产车间平面布局图、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从事水质处理器、水处理材料生产的企业还应提供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批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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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16.护士变更注册

    审批依据: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4.国卫医发【20193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报条件: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

    申报材料:1、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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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护士延续注册

    审批依据: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第八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延续注册。2.《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9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第十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十六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附件6部分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序号10,将除省属医疗机构外的护士变更注册、护士延续注册下放市、县卫生主管部门,护士执业注册的首次注册继续由省级卫生部门承担。4.国卫医发【20193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下放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设区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护士执业注册(含首次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等)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护士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由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护士执业注册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放至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申报条件: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申报材料:1、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3、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6个月内健康体检合格证明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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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审批依据:1.《护士条例》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第七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申报条件:1.取得护士执业证书;2.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或损毁申请换领。

    申报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2、近期免冠小二寸白底彩色照片3、护士资格证、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窗口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审批办负责人审查。

    3、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有关批文或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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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19.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审批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试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申报条件: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通过需要成绩单

    申报材料:1、申请补办成绩单的报告2、补办成绩单当年度的准考证3、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所在考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受理:申请人参加考试考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送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审核,并于每月15日前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健康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3.发放:省、市卫生健康委人事处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补办的成绩单。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0.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审批依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申报条件: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申报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2、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3、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4、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到所在考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材料 ;                                                                                                                   2.审查:所在考点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                                                                                                                            3.转报:核查好的材料由所在考点的市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至所在考点的市级人社部门,市人社部门将材料报送至省人社厅审核,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审卫生健康委人事处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                                                                                                                        4.办结送达: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省人社厅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省人社厅,省人社厅在收到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补办合格证明后下发至市人社局,市人社部门通知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前来领取。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1.疾病应急救助

    审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431号)第二条(三)款:各地可根据具体实际,选择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救助经办机构、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具体由地方政府确定。第三条(一)款:救助对象。在省内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为救助对象。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申报条件:在本市发生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向所在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补助。

    申报材料: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表2、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汇总表3、患者病历4、患者诊断证明5、患者急救费用明细单6、患者用药清单7、身份不明患者的证明材料8、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患者的证明材料

    审批流程:

    1.医疗机构将救助对象材料备齐,一人一档,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报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委、红十字会审查盖章(市直医疗机构直接报市卫生健康委),再报市红十字会办公室。

    2.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收到医疗机构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组织专家组对患者的身份认定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完整、救治费用是否规范合理等进行审核。

    3.经审核符合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规定的,市红十字会办公室报市卫生健康委同意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由市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专户直接拨付医疗机构账户。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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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3072757

    2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许可

    审批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12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申报条件:1.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3.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4.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

    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程序: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变更

    审批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12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申报条件: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校验

    审批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12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申报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审批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12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申报条件: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申报材料: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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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补发

    审批依据: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6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9号公布,200412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正)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第二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50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实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16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附件6冻结事项第37项“省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

    申报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申报材料:补发申请、遗失声明或公告(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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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申报条件:1.辖区内的已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2.遗失或损坏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原件(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送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发放计划生育服务人员合格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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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8.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审批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申报条件:19331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3级以上)

    申报材料:1、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2、手术并发症病历资料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子女身份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残疾人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实现信息共享后此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本人申请: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坚持自愿申报原则,持相关证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手术并发症相关证明材料)。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才能领取扶助金。

    2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特别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

    3乡镇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计生委审批。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集体审核同意后,乡镇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审批:市卫健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镇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市、县级卫健委向上级卫健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以放机构。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29.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审批依据: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申报条件:《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申报材料:1、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2、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户口簿(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1、本人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村级评议:村(居)委会对本年度申报确认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的要逐户上门核实,经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3、乡镇级审核: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入户与申请人见面,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调查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将初审通过的<申报表>,连同<审核记录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级计生委审批。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集体审核同意后,乡镇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报市卫健委行政部门。;4、县级审批:市卫健委对乡级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同时对村级评议和乡镇审核程序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在<审核记录表>上记录。同时对往年确认的对象进行审核。市、县级卫健委向上级卫计委和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人数测算汇总表>和<安徽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测算表>。待专项资金到位后及时将最终的<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花名册>提供给代理以放机构。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0.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审批依据:

    1.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2、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审批流程:

    1.申请:我市65周岁以上的公民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机构申请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农村老年人领取《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由乡、镇统一办理。申请材料为本人身份证原件。

    2.受理:老龄办对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办理,统一编号、登记并加盖公章、钢印。不符合办理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将原有告知申请人。材料不全的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相关要求。

    3.办结:当场办理老年证并发放至办理人。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1.老年人优待证遗失补证

    审批依据:

    1.安徽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老年人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二)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对老年人实行优惠票价或者免票,并设立明确标识。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规定,70周岁以上老年人凭“安徽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身份证),免费进入风景名胜区。

    2.企业群众需要,已常态化开展事项。

    申报条件:

    已办老年人优待证遗失。

    申报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2、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

    审批流程:

    1.申请: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2.受理:经证件补办工作人员审核通过后,符合办理条件的给予办理,统一编号、登记并加盖公章、钢印。                                                                                     

    3.办结:当场即补办老年证并发放至服务对象。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审批依据:《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申报条件:1.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且未享受提高5%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的企业职工(含下岗)。2.对只有一个子女(含无子女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的城镇无单位居民。

    申报材料: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2、申请人银行卡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企业职工退休证明、独生子女光荣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申请;

    2.居委会(村委会)登记受理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乡镇有关单位;

    3.乡镇有关单位审核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卫健委;

    4.县级审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复核;分管领导确认批准;公示后发放一次性奖励;个案归档。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审批依据: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62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正)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第二条。四、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五、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申报条件:1.有与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相关的诊疗科目;    2.具有经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专职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已取得的《印鉴卡》,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需新提出申请的。

    申报材料:1、《印鉴卡》申请表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3、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管理制度、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执业医师一览表、药剂人员一览表(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通知申请人需现场踏勘的具体要求及时间,承办人员在承诺期内对该项申请进行现场勘验并出具勘验结论;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现场踏勘及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或专家评审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现场勘察表》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专家评审合格的报送市卫健委行政审批处负责人。

    3.审核:行政审批处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及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4.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申报条件:1.市辖区内的已取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质,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医疗机构;2.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报告、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服务执业许可证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直接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送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发放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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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5.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申报条件:1.辖区内的已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2.遗失或损坏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损坏的应提供损坏的原件(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送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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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申报条件:已取得有效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但已损坏或丢失的企业,且提供齐全补办相应资料。

    申报材料:1、补发申请报告2、损坏的卫生许可批件原件(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申请: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经营者提出申请。

    2、受理:市卫健委窗口确定是否受理。   

    3、审核:市卫健委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市卫健委窗口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5、办结:市卫健委窗口许可批件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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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37.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延续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05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实施部门: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 4.《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201641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1号修正)第四条:国家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国务院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外生产的其他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当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四年。 5.2014年权责清单部分下放“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产品类型。 6.《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规定》(国卫办监督发〔201463号)第十四条:申请单位应当向实际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卫生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 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申请延续、变更、注销和补发卫生行政许可批件的,应当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级涉水产品申报材料要求,提交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省级卫生行政审批项目下放、委托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4524号)中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项目中部分产品类型的审批发证,委托下放至市级卫生局。

    申报条件: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市卫生计生委申请,逾期未申请延续的,按省管权限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项目要求重新申请;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一)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及规定或提交虚假材料的;(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三)产品型号、材料及配方、构造、工艺、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申报材料:1、涉水产品许可延续申请表2、卫生许可批件原件3、产品生产有关材料4、近一年内对产品进行检验后出具的卫生安全性检验报告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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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省级委托下放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1.《国务院对明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序号第200项。

    2.《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规定》第二十三条:遗失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刊上登报申明,然后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补发申请。补发的卫生许可证沿用原卫生许可证号,批准日期为准予补发日期,在该日期后打印“补发”字样,原有效期限不变。

    申报条件:已取得卫生许可批件,原证件遗失或破损,需要办理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补发的企业。

    申报材料:1、补发申请报告2、损坏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或图片、遗失声明(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申请: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者提出申请。

    2、受理:市卫健委窗口确定是否受理。   

    3、审核:市卫健委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市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5、办结:市卫健委窗口发放许可证书或者邮寄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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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外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条: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下放部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卫办秘〔2016458号)

    3.《安徽省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关于做好省级权责事项下放(委托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审改办〔20171号):“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除外)”,委托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

    申报条件:1.应当符合卫生部《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及安徽省卫生厅《安徽省实施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办法细则》(暂行)的规定。2.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需制定企业标准;3.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4.企业经复审认为需要修订的企业标准;5.有效期届满需延续备案的企业标准;6.除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以外的食品企业标准.

    申报材料:1、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2、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3、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编制说明4、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审定意见表5、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企业还应提供保证利用的新的食品原料为国家卫健委或原卫生部公告的食品原料或者与国家卫健委或原卫生部公告的新的食品原料具有实质等同性的证明材料6、备案单位承诺书、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商标证书、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企业注册:企业用户登录安徽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络平台(http://220.178.116.78:9098/index.html?warning=yes),注册企业基本信息注册;2.(收件)企业上传标准:企业基本信息账户经审核后,可在网络平台填写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上传企业标准电子版;

    3.备案前公示:上传的企业标准在平台公示20天,此期间,企业可自行修改完善;

    4.审查审核:滁州市卫健执法支队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审查通过提交负责人审核,审核通过自动加盖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印;未通过审核的出具审核意见,退回企业,企业可修订后重新上传申请;

    5办结送达:系统将加盖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水印的标准文本推送已备案公示栏,企业可自行下载打印。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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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40.市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23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申报条件:1.市辖区内的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资质,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或副本的医疗机构;2.遗失或损坏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核: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办结送达: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窗口当场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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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申报条件:损坏或丢失的放射诊疗资质批准证书在有效期限内

    申报材料:1、市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申请表2、放射诊疗许可证损坏原件或丢失登报声明(书面承诺具有该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批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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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市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审批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申报条件:合法取得有效卫生许可证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申报材料:

    审批流程:

    1、申请:公共场所经营者提出申请。

    2、受理:市卫健委窗口确定是否受理。   

    3、审核:市卫健委审批科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4、审批:市卫健委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5、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制作许可证并送达申请人。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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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市级卫生村(社区)考核命名

    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五、积极推进社会卫生综合治理 (一)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二)探索开展健康城市建设.....

    2.《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四、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评比竞赛是激励群众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采用。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通过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推动卫生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标题四 四、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大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修改完善省、市级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积极组织落实卫生创建计划。

    5.《安徽省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6.《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

    7.《关于做好下放省级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皖爱卫办〔201511号)。

    申报条件:市级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经自查各项指标应达到市级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经所在县(市、区)爱卫会考核后向市爱卫会推荐,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市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分管委主任领导下,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或推荐单位。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1、申报村(社区)向县(市、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2、申报村(社区)制定的创建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总结3、申报村(社区)的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4、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卫生服务、传染病防治等各项工作完成情况5、县(市、区)爱卫会推荐报告、考核意见;县(市、区)级主管部门证明文件;县(市、区)级卫生村(社区)命名文件(由卫生健康部门内部查实)

    审批流程:

    (一)资料审核

    市爱卫会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镇(县城)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镇(县城),由市爱卫会办公室告知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在两周之内补充完善和上报申报材料,市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调研事宜。

    (二)调研

    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调研。调研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随访当地群众,听取意见。明查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调研结束两周内,将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反馈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镇(县城)。申报镇(县城)根据调研意见,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整改。

    (三)考核验收

    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镇(县城)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复核,并向市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市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按照市级卫生镇(县城)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样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在一个月内书面反馈考核结果。申报镇(县城)根据考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向市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报镇(县城)复核报告。

    (四)社会公示

    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办公室将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县城),将责成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后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不予命名。

    (五)命名

    对公示结果无重大争议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予以命名。

    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44.市级卫生先进单位考核命名

    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五、积极推进社会卫生综合治理 (一)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二)探索开展健康城市建设.....

    2.《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四、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评比竞赛是激励群众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采用。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通过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推动卫生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标题四 四、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大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修改完善省、市级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积极组织落实卫生创建计划。

    5.《安徽省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6.《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

    7.《关于做好下放省级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皖爱卫办〔201511号)。

    申报条件:市级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经自查各项指标应达到市级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经所在县(市、区)爱卫会考核后向市爱卫会推荐,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市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分管委主任领导下,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或推荐单位。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1、申报单位向县(市、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2、申报单位制定的创建市级卫生先进单位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3、申报单位基本情况(填写申报表)4、爱国卫生组织领导、卫生管理、病媒生物防制、健康教育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指标自查情况

    审批流程:

    (一)资料审核

    市爱卫会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镇(县城)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镇(县城),由市爱卫会办公室告知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在两周之内补充完善和上报申报材料,市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调研事宜。

    (二)调研

    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调研。调研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随访当地群众,听取意见。明查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调研结束两周内,将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反馈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镇(县城)。申报镇(县城)根据调研意见,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整改。

    (三)考核验收

    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镇(县城)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复核,并向市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市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按照市级卫生镇(县城)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样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在一个月内书面反馈考核结果。申报镇(县城)根据考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向市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报镇(县城)复核报告。

    (四)社会公示

    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办公室将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县城),将责成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后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不予命名。

    (五)命名

    对公示结果无重大争议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予以命名。

    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45.市级卫生县城(乡镇)考核命名

    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66号)。五、积极推进社会卫生综合治理 (一)深入推进卫生城镇创建....。(二)探索开展健康城市建设.....

    2.《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 四、加强对爱国卫生工作的管理。评比竞赛是激励群众的有效方法,应当继续采用。以精神鼓励为主,适当给予必要的物质奖励。通过检查评比竞赛活动,推动卫生预防工作深入发展。

    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创建卫生城(镇)、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活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健全、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标题四 四、明确爱国卫生工作的主要措施  (二)大力开展卫生创建活动。修改完善省、市级卫生城市、卫生镇(县城)、卫生村和卫生先进单位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积极组织落实卫生创建计划。

    5.《安徽省卫生城市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

    6.《全国爱卫会关于做好下放国家卫生乡镇(县城)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全爱卫发〔20142号)。

    7.《关于做好下放省级卫生村(社区)卫生先进单位评审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皖爱卫办〔201511号)。

    申报条件:市级卫生乡镇(县城)申报遵循自愿的原则,每年6月底前均可申报;经自查各项指标应达到市级卫生乡镇(县城)标准的,经所在县(市、区)爱卫会考核后向市爱卫会推荐,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市爱卫会办公室接到各地申报材料后,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在分管委主任领导下,决定是否受理申报,并将审核结果告知申报或推荐单位。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条件的要求其补充材料或不予受理。

    申报材料:1、申报县向市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申报乡镇(街道)向县(市、区)爱卫会提交的申请报告2、申报县城(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创建市级卫生县城(乡镇)工作规划、实施方案及工作汇报3、申报镇(县城)的本底资料4、爱国卫生组织、健康教育、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公共场所和饮用水卫生、疾病预防与控制、社区卫生、镇辖村卫生工作完成情况、主要指标自查情况及市、县(市、区)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县(市、区)爱卫办组织的群众满意度测评报告。5、爱国卫生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组成情况(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一)资料审核

    市爱卫会接到申报材料后,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于申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镇(县城)予以受理,并将受理情况告知推荐单位。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规范的镇(县城),由市爱卫会办公室告知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在两周之内补充完善和上报申报材料,市爱卫会办公室将视材料上报情况再确定调研事宜。

    (二)调研

    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调研。调研采取暗访、明查的方式进行,暗访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日常卫生管理和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情况,随访当地群众,听取意见。明查重点是核实申报镇(县城)爱国卫生组织机构和基础资料管理情况。调研结束两周内,将书面意见和相关资料反馈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及申报镇(县城)。申报镇(县城)根据调研意见,进行不少于两个月的整改。

    (三)考核验收

    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镇(县城)的整改情况进行专项复核,并向市爱卫会办公室提交复核报告。市爱卫会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考核验收,考核验收按照市级卫生镇(县城)标准,通过听取工作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样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并在一个月内书面反馈考核结果。申报镇(县城)根据考核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并向市爱卫会办公室提交申报镇(县城)复核报告。

    (四)社会公示

    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办公室将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对有争议的镇(县城),将责成县(市、区)爱卫会办公室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爱卫会办公室后确定命名、推迟命名或不予命名。

    (五)命名

    对公示结果无重大争议的申报镇(县城),市爱卫会予以命名。

    承诺时限: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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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申报条件:《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材料: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申请表2、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的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及中文译件3、邀请或聘用单位证明或协议书或承担有关民事责任的声明书4、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的学位证书及中文译文5、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有效身份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6、外国医疗团体来华医师照片(书面承诺具有此项材料)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政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签批,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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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延期注册

    审批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第十二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的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注册期满需要延期的,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注册。

    申报条件:《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材料:1、外籍医师短期执业申请表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4、照片一张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健委窗口或邮寄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签批,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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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注册

    审批依据:《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必须经过注册,取得《外国医师短期行医许可证》。

    申报条件:《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外国取得合法行医权的外籍医师,应邀、应聘或申请来华从事不超过一年期限的临床诊断、治疗业务活动。第八条: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的注册机关为设区的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

    申报材料:1、外籍医师短期执业申请表2、外国医师的学位证书3、外国行医执照或行医权证明4、照片一张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滁州分厅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市健委窗口或邮寄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市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处负责人签批,行政审批处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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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申报条件:献血者本人及其父母、子女、配偶用血产生费用

    申报材料:1、用血发票2、费用清单3、出院病历小结4、无偿献血证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关系证明(结婚证、关系证明书、户籍事项证明等其中一样即可)(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市献血办公室接收献血者的报销血费的材料

    2.献血办审核材料

    3.献血办将报销材料录入电脑

     4.站领导审核报销材料

     5.审结,财务科申请财政汇款报销费用

    6.报销费用到报销者指定账户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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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3034415

     

    50.消毒产品(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除外)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消毒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5、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承担《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一类产品中的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许可;                       6.消毒产品生产企业迁移厂址、另设分厂或车间的。

    申报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或企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生产工艺流程图;

    6、生产和检验设备清单;

    7、检验人员资质材料(委托检验除外);

    8、质量保证体系文件;

    9、产品目录;

    10、生产环境(限卫生用品和有净化要求的消毒剂生产企业,使用紫外线灯管对车间空气消毒的企业还要提供紫外线灯辐射强度的检测报告)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限隐形眼镜护理用品、抗抑菌剂、灭菌剂、皮肤粘膜消毒剂的生产用水);

    11、委托检测协议书(限允许委托检验的生产企业);

    12、产品彩色照片和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更衣室彩色照片;

    13、产品的标签(铭牌)和说明书;

    14、产品配方/原材料或结构图。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组织现场踏勘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勘查合格的报送市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勘查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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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延续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的单位和生产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申报条件:

    1、应当符合卫生部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要求; 2、应当具备生产消毒产品相应的生产厂房、生产设备和检验条件; 3、具备企业卫生质量管理的组织和制度、质量保证体系; 4、企业应承诺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5、省级卫生计生部门承担《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中第一类产品中的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器械、灭菌器械,生物指示物、灭菌效果化学指示物等产品的生产企业许可。对《消毒产品安全评价规定》中规定的第一类产品中的用于医疗器械的高水平消毒剂、灭菌剂,皮肤黏膜消毒剂和第二类、第三类产品的生产企业许可下放到市级、省直管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发证。6.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报材料:

    1、《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延续申请;

    2、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3、生产场地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生产场所厂区平面图、生产车间布局平面图(如变更前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5、检验人员、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培训证明;

    6、生产环境和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7、《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原件;

    8、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部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

    9、卫生管理人员备案书;

    10、产品彩色照片和生产车间、检验室、原料仓库、成品仓库、更衣室彩色照。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或在网上上传申请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若承办人核查材料符合要求,需经专家评审的,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参加专家评审。综合专家评审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出具初审意见,现场踏勘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窗口,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现场踏勘合格的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窗口首席代表)。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及勘查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4 .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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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医疗广告许可审查

    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19941027日主席令第三十四号,20154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四十七条 广告主申请广告审查,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广告审查机关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审查决定,并应当将审查批准文件抄送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批准的广告。

    2.《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局、卫生部令第16号)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医疗广告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医疗广告的审查,并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 将“医疗广告审查”下放设区的市卫生主管部门。

    申报条件:医疗广告申请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1、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2、医疗广告成品样件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批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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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审批依据: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2月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2.《安徽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1995年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64号,201011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30号修正)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划分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不满100张床位的一级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卫生所(室、站)、医务室、卫生保健所、护理院(站)、诊所等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县(市)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经审核合格,作出批准;市辖区卫生行政部门接受申请,应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再作出批准。

    (二)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1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一级中医、中西医结合医院,一级专科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100张床位的康复医院,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三)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三级综合医院,二、三级中医、中西结合医院,二、三级专科医院,二、三级妇幼保健院,省级专科防治院(所、站),100张床位以上的康复医院,200张床位以上的疗养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等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

    3.《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43号)国务院下放到省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3项)1.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由省卫生厅承接,列入“省管权限的医疗机构许可审批”项目)。

    5.《关于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设置审批管理权限的通知》(卫医秘〔201630号)一、自即日起,社会资本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一级专科医院,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县、县级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上述医疗机构的,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所等专业服务机构,其设置审批管理权限下放至市级卫生计生部门。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以及香港、澳门等医疗服务投资者在我省设立医疗机构按原规定程序办理。

    申报条件:本行政区域内社会资本在市辖区新办500张床位以下二级综合医院,二级及以下中医类医院,二级康复医院和老年病医院;社会资本新办二级专科医院、500张床位以上二级综合医院,临床检验实验室等专业服务机构;非社会资本兴办一级专科医院,一级中医类医院,一级妇幼保健院,市、县级专科防治院(所、站),不满200张床位的疗养院,市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申报材料: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2、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3、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审批流程: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交换到承办人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                                                                             3.审核:审批办负责人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4.决定:分管委领导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5.办结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4.医师变更执业地点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申报条件:

    医师在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后变更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必须有与变更执业范围相关的两年培训证明及更高一级的学历,提交完整的变更材料方可进行变更。

    申报材料:

    1、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2、《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

    3、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健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5.医师执业注册

    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6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8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申报条件:

    凡取得医师资格证者,拟在省管医疗机构、保健预防机构执业注册的,提交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材料即可办理。

    申报材料:

    1、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一式二份;

    2、小二寸照片一张;

    3、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4、卫生机构拟聘用证明(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陆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到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决定:窗口工作人员核查材料符合要求,则报送卫生计生委审批办负责人签批,审批办负责人当场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3.送达: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6.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补办核实转报

    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申报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申报材料:

    《医师资格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审批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取回退件,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3.转报:核查好的材料由窗口上报至安徽省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委窗。                                                                                                            4.办结送达:省卫健委窗口人员收件后对资料进行复审,并在国家信息系统内进行再次核查;核查通过后制证交各市,由各市发给申请人,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发放证件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件。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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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7.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2、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及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4、近期6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6、卫生管理组织、供水管线情况、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该项材料需书面承诺具有)。

    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市卫健委审批科;

    三、审查:市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市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8.饮用水二次供水单位许可证换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申报材料:1、二次供水卫生许可申请书2、供、管水人员健康检查证明3、二次供水设施场所平面图及水质生产、储存、水处理、消毒设备及防护情况4、近期6个月内水质检测报告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6、卫生管理组织、供水管线情况、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协议(该项材料需书面承诺具有)。

    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市卫健委审批科;

    三、审查:市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市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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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59.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许可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和《二次供水卫生设施规范》要求。

    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有效健康证明3、制水工艺流程图  4、消毒设备照片5、六个月内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单6、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此项材料取消)7、各项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委托授权书。(书面承诺具有该材料)

    审批流程: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市卫生健康委审批科。

    三、审查:市卫健委审批科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市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60.饮用水集中式供水许可证换发

    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1989221日主席令第十五号,20136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申报条件:供水单位卫生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申请换发新证。

    申报材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有效健康证明3、制水工艺流程图  4、六个月内出厂水、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单5、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证明及身份证、检验人员资质证书和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此项材料取消)7、卫生管理制度、企业委托授权书、消毒设备照片(书面承诺具有该材料)

    审批流程: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受理:窗口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申报材料不全或形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说明原因。材料完整转交市卫健委审批科;

    三、审查:市卫健委审批科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现场勘察;对申请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或现场审查不合格的退回窗口,并出具《补正通知书》或《卫生监督意见书》等执法文书。;

    四、决定:市卫健委窗口根据勘察结果报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发放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和所依据的法规、规章、规范和标准,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或发放许可证书。                                                                                                                                            五、制证和发证:市卫健委窗口制证和发证。

    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窗口电话:0550-3218665

     

    61.职业病诊断异议鉴定

    审批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规章】《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

    申报条件:1、对本市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2、按规定提交鉴定所需材料。

    申报材料: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3、职业史(既往史)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5、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实现信息共享后该项材料取消)

    审批流程:

    第一步:申请

    当事人如果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鉴定。

    第二步:受理

    当事人向鉴定办提供资料后,鉴定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资料齐全,当事人填写鉴定申请表,鉴定办发给当事人受理通知书。

    第三步:鉴定

    鉴定办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

    (一)抽取鉴定专家

    (二)鉴定会议

    (三)出具职业病鉴定书

    鉴定办在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职业病鉴定书送达当事人。

    承诺时限:5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和标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职业病诊断、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关于制定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函》附表安徽省卫生部门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表 9项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 第6点 其他技术服务 第36 职业病鉴定费:诊断专家5人以上,每例1600元,诊断专家7人以上,每例2100元(参照我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

    服务网站:http://chuz.ahzwf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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