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市直医疗卫生单位面向市外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1-02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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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滁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滁人才[2020]3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快推进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满足我市医疗卫生优秀人才的迫切需求,大力提升我市医疗卫生综合水平,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制定面向市外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的实施方案如下:

    一、适用范围

    市直公办医疗卫生机构。

    二、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拥护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爱国奉献,具有医疗卫生工作者应有的基本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

    (二)具有过硬的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履职能力,符合用人单位急需紧缺岗位需求。

    (三)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或紧缺的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四)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其中,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须在相应岗位上任职满3年。

    (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引进的情形。

    三、引进方式和程序

    (一)申报引才需求。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才办通知向用人单位征集人才需求报市人才办,用人单位依据市人才办发布的年度《滁州市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以下简称《需求目录》)及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和岗位需要,向市人才办申报引才人选或需求。

    (二)拟定引进人选。市人才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拟引人选或引才方案报审后,视情采取专项面试、专家评审或公开招引等方式,确定拟引进对象人选。

    (三)考察拟引人选。市人才办会同人社、编制、用人单位或主管部门等成立考察组,全面考察拟引对象人选,并形成考察报告。

    (四)审定引进人员。拟引进对象人选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或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办理相关引进手续。

     四、政策支持

    (一)全职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人才,原则上保留原职级或岗位待遇不变,优先安排相应职务或聘用相应职称。对于新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博士,聘用管理岗位的,聘用7级职员岗位;聘用专技岗位的,评聘相应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实行“名额单列、人走额收”办法管理。

    (二)对于全职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人才,给予3年(含试用期)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和1200元租房补贴。在市域内以本人或配偶名义首次购房的,给予30万元购房补贴。若夫妻双方均是引进的人才,给予60万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按30%、30%、40%比例分3年发放,所购房产5年内不予办证,不得上市交易。生活和租房补贴按月发放,享受入住人才公寓或购房补贴后,不再享受租房补贴。

    (三)市委、市政府或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任和引进挂职的医疗卫生单位人才,视情给予任期内每月4000元生活补贴,并提供食宿、交通等便利条件。

    五、其他规定

    (一)对于全职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人才,实行1年试用期和5年(含试用期)服务期。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引进手续,开始享受购房补贴。考核不合格的,予以劝退、辞退或退回原单位。服务期限不满的,不予办理调动手续。服务期不满且个人主动要求离职或擅自离职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收回购房补贴。

    (二)建立高层次人才考评机制,注重发挥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和用人单位主体作用,采用“问东家、问专家、问大家”等方式,对享受人才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进行考核评价。用人单位负责引进人才的日常管理,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引进人才配偶随迁、子女入学等服务保障工作。

    (三)市直医疗卫生单位引才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全额承担,从市人才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四)市内人才流动,包括调离本市后重新引进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不享受本政策。

    (五)本规定未尽事宜,遵照《滁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暂行办法》执行。

     

    2020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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